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实施时间:2026年1月1日
政策核心
本公告是《增值税法》实施后的重要配套政策,整合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征税政策,明确适用退(免)税政策范围、免抵退税和免退税办法、出口退税率、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统一全国执行标准,确保增值税法相关政策平稳落地,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新旧对比
| 对比项 | 旧政策 | 新政策 |
|---|---|---|
| 政策体系 | 出口退税政策分散在多个规范性文件中 | 统一整合为一个公告,与增值税法配套,效力层级更高 |
| 退(免)税范围 | 明确出口货物、跨境服务、视同出口等情形 | 细化退(免)税适用条件,新增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等情形 |
| 退税办法 | 免抵退税和免退税办法已有规定 | 明确各类业务适用办法,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跨境服务等分类适用 |
| 退税率 | 执行时间确定方法不统一 | 明确报关出口、进境日期确定退税率适用时间,统一规则 |
政策内容
一、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出口货物(不含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国家禁止出口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适用本公告。
二、退(免)税办法
-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以及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实行免退税办法;
-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实行免税办法。
三、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征收率为上限,具体退税率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税率执行时间按报关出口、进境日期确定。
四、计税依据
-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FOB)扣除免税购进原材料金额后的余额;
-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3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照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的销售额。
五、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免退税、增值税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消费税免税的计算,均按本公告附件规定进行。
实操建议
- 1出口企业应尽快梳理现行出口退税申报流程,确保与公告要求一致;
- 2关注退税率更新动态,特别是涉及跨境服务、无形资产等新纳入范围的企业;
- 3生产企业应优化免抵退税申报流程,确保FOB价格核算准确;
- 4外贸企业应提前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确保退税申报资料齐全;
- 5建议企业咨询专业税务顾问,评估公告对出口业务的影响,及时调整出口退税策略。
总结
本公告延续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和做法,统一整合为增值税法配套政策,提高法律效力层级。出口企业应认真研读公告内容,及时调整出口退税申报流程,确保合规享受退(免)税政策,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