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政策解读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解读

2026-07-26

对离岸信托实施全生命周期穿透征税,覆盖资产装入、存续收益、清算终止三环节,统一适用20%税率,7月24日起施行。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实施时间: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起施行

政策核心

本次政策的核心在于对中国税收居民的离岸信托实施"全生命周期穿透征税",覆盖资产装入、存续收益、清算终止三大环节,统一适用20%税率。

一、三大征税环节

1. 资产装入环节(视同财产转让) 居民个人将股权、房产、金融资产等转入离岸信托时,以装入时的市场公允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税。缴税后,信托内资产计税基础调整为装入时的公允价值。

2. 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须纳税) 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受益人,均以设立人(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财产转让类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其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已缴过个税的收益,后续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

3. 信托终止清算环节 信托解散清算时,以清算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税。

二、反避税规则

政策设置了多层反避税机制:

  • 穿透规则:通过壳公司、第三方间接装入资产,只要由居民个人实际出资、控制,视同本人装入信托;多层境外被动壳实体全部穿透到实际控制人。
  • 视同分配规则:信托未实际分红,但存在为居民个人债务担保、代付费用、无偿或低价使用信托资产、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输送利益等情形的,视同分配,须缴税。
  • 居民身份认定扩展: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仍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受本公告约束。

三、存量信托整改窗口期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主动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2026年1月1日前信托存续期间累积收益,同样享有90日缓冲期。逾期未缴将加收滞纳金,涉嫌偷税的予以处罚。

四、征管安排

以装入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无境内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将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渠道。资金困难的,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新旧对比

对比项旧政策新政策
制度框架无专门针对离岸信托的个税规则,散见于一般反避税条款和CRS信息交换首套完整的离岸信托个税征管规则,覆盖装入、存续、清算全生命周期
资产装入缺乏明确的纳税时点和计税规则明确视同财产转让,按装入时公允价值与原值差额20%纳税
存续收益无明确的按年纳税义务,实践中依赖CRS信息事后追查无论是否分配,居民个人均须按年申报纳税
费用扣除无明确规定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损失处理无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反避税依赖一般反避税条款(GAAR),自由裁量空间大明确穿透规则、视同分配规则、居民身份扩展认定
境外壳实体无专门定义明确"境外实体"认定标准:被动收入占比超50%、不满足实质运营条件等
存量处理无过渡安排设置90日主动申报窗口期,不加收滞纳金;困难的可5年分期缴纳
征管方式分散管理,无专门申报渠道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规则,配套5份专用申报表
境外税收抵免适用一般境外所得抵免规则明确离岸信托在境外已缴个税性质税款可依法抵免

企业影响

企业类型影响说明
已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个人/家族影响最直接。需在90天窗口期内完成存量信托自查、资产价值评估和补税申报,否则面临滞纳金和处罚。信托管理费不得扣除,实际税负可能高于预期。
  • 拟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个人 | 设立成本大幅增加。装入资产即产生20%个税,存续期间即使不分配也须按年纳税,"递延纳税"的传统优势基本消失。需重新评估信托架构的合理性。
  • 家族办公室/财富管理机构 | 业务模式面临调整。需协助客户完成存量整改,重新设计信托架构,关注税务合规而非单纯节税。专业服务费需求将显著增加。
  • 境外受托人(信托公司) | 合规义务加重。须准确核算信托运营产生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 移民/移居海外的人群 | 居民身份转非居民当日,离岸信托视同清算纳税。即使取得外国国籍,若主要经济利益仍在境内,仍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
  • 涉及跨境股权架构的企业 | 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境内企业股权的,装入环节视同转让可能触发大额税负。需提前评估股权架构的税务影响。

风险提示

  • 90天窗口期极为紧迫:存量信托持有人须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天内完成自查和补税申报,逾期将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涉嫌偷税的还将面临0.5倍至5倍罚款。
  • 资产估值风险:装入资产时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是关键难点。不能提供完整、真实价值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可能存在估值偏高的风险。
  • 穿透规则下的隐藏架构暴露:通过多层BVI公司、开曼公司间接持有信托资产的,只要最终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均将被穿透。CRS信息交换将使境外资产完全透明。
  • "假移民"不再有效:取得外国国籍或永居但主要经济利益仍在境内的,仍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仅靠变更身份无法规避纳税义务。
  • 信托费用不可扣除:受托人报酬、管理费、律师费等均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将高于名义税率20%所暗示的水平。
  • 损失不可结转:财产转让损失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减,两类所得也不得相互抵减,可能导致在信托整体亏损的情况下仍需缴纳个税。
  • 视同分配陷阱:信托未实际分红,但为个人债务担保、代付费用、低价使用资产等行为均视同分配,容易被忽视而构成少缴税款。
  • 境外税收抵免有限:在避税地设立的信托可能未实际缴纳所得税,无法获得境外税收抵免,导致全额缴纳中国个税。

操作建议

  1. 1立即启动存量信托自查:在2026年7月24日起90日内(即2026年10月22日前),全面梳理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架构,确认装入资产的时间、类型、原值和当前市场价值,计算应补缴税款。
  2. 2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估值: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装入信托的股权、房产、金融资产等进行市场公允价值评估,保留完整的估值报告和依据,以应对税务机关的审查。
  3. 3准备完整申报资料:包括离岸信托协议、装入财产明细清单、信托组织架构信息、历年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资料等,外文资料须附中文翻译件。
  4. 4评估分期缴税可行性:对于补税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申请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5. 5重新审视信托架构的合理性:对于拟设立离岸信托的,应充分认识到装入即纳税、存续按年纳税的新规则,将信托功能定位从"税务递延"转向"资产保护、传承规划",重新评估成本收益。
  6. 6关注居民身份认定的实质标准:对于已移民或计划移民的高净值人士,应审慎评估"主要经济利益来源"的判定标准,不宜简单认为取得外国国籍即可脱离中国税收管辖。
  7. 7建立离岸信托年度申报机制:存续期间的按年申报义务是长期性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建议与税务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每年按时准确完成申报。
  8. 8核查境外税收抵免资格:梳理离岸信托及其底层实体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依法申请抵免,避免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