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实施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核心
本公告适用于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保税电商)、9610(跨境零售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对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以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享受免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时间限制:退运进境时间距原出口报关日期不超过6个月(1210项下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 原状要求:退运商品形态须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配件或部件,不得经过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仅经试用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除外)
- 退税处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须先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方可申请办理退运免税
- 材料要求:须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材料。因滞销退运的,提供"自我声明"并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因退货退运的,提供跨境电商平台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
- 违规处理: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新旧对比
| 对比项 | 旧政策 | 新政策 |
|---|---|---|
| 适用退运原因 | 仅限品质/规格原因(质量缺陷、规格不符等),商业原因(滞销、订单取消等)退运须照章征税 | 首次明确将滞销、退货纳入退运免税范围 |
| 适用贸易方式 | 一般贸易退运(监管方式4561),跨境电商专属退运规则缺失 | 明确覆盖跨境电商四大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 |
| 退运时间窗口 | 一般贸易退运须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 跨境电商退运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时间更短,但政策确定性更强) |
| 退运原状认定 | "品质/规格原因"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 滞销退运可凭"自我声明"办理,退货退运凭平台退货记录/拒收记录即可,大幅降低举证门槛 |
| 进口关税 | 商业原因退运须按一般贸易照章征收 | 免征进口关税 |
| 进口增值税 | 商业原因退运须缴纳13%进口增值税 |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 进口消费税 | 应税消费品退运须缴纳消费税 | 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
| 出口关税退还 | 品质/规格原因退运可退还 | 滞销、退货原因退运亦可退还,且明确:已征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
| 配套跨关区退货 | 须退回原出口口岸 | 9610模式自2026年4月1日起可跨关区退货(海关总署第24号公告),就近选择口岸,降低物流成本 |
| 综保区退货功能 | 退运货物与综保区操作衔接不明确 | 允许退运商品进入综保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再出口,退货可翻新二次销售 |
企业影响
| 企业类型 | 影响说明 |
|---|---|
| 9610/9710跨境电商零售及B2B卖家 | 退货成本节省最为显著。此前退运进境须缴纳货值约15%-20%的关税及增值税,新政后该笔税费全额免除,配合跨关区退货便利,综合退货处理成本有望降低50%以上 |
| 9810海外仓出口企业 | 海外仓滞销库存退运回国不再面临高额税费,有利于灵活调整库存策略。但需注意:若已申报9810预退税("离境即退税"),退运前须先补缴已退税款,核算期内须完成销售核算和税款调整 |
| 1210保税电商企业 | 须注意1210特有的时间起点规则——不再是"出口之日",而是"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算6个月。实务中须建立双时间维度追踪机制 |
| 服装、3C电子等高退货率品类卖家 | 受益最大。这类品类退货率通常在15%-30%,新政使逆向物流从"纯损"变为"可管理成本",通过综保区翻新后二次销售可实现部分货值回收 |
| 食品类跨境电商卖家 | 食品被明确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退运仍须按一般贸易照章征税。建议食品类卖家重点考虑海外仓本地退货处理方案,避免退运回国 |
| 中小卖家与个体工商户 | 政策普惠性强,不区分企业规模。滞销退运的"自我声明"机制大幅降低了中小卖家的退运举证门槛,但需注意"自我声明"的合规风险——海关事后核查发现不实时将承担法律责任 |
|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 | 须严格执行"先补税后退运"流程,凭《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退运免税。建议提前规划退税资金安排,避免因补税资金占用影响退运时效 |
风险提示
- 时间红线不可逾越:6个月时间窗口自出口之日(报关单"出口日期")起算,1210项下自出区离境之日起算。超期退运将按一般贸易进口照章征税,无任何例外或延期通道。企业应建立退运时效预警机制,在出口日期后第5个月设置强制提醒
- "原状"认定存在实务裁量空间:公告虽明确"原状"定义,但各地海关对"轻微损坏"的认定尺度存在差异。企业退运前应尽可能保留货物原包装及标识,避免在境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拆解、改装、翻新后再以"原状"申报退运。如货物在境外已发生包装破损等轻微变化,建议提前与属地海关沟通确认
- "自我声明"不等于免查:滞销退运企业以"自我声明"办理退运免税,但海关保留事后核查权。如核查发现退运原因并非滞销(如实际为品质问题但为简化手续以滞销名义申报),将面临虚假申报的法律风险。企业应确保退运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切勿为简化流程而随意选择申报口径
- 已退税商品"先补后退"的现金流风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退运,须先补缴已退税款。对于退运规模较大的企业,补税资金需求可能挤占经营现金流。建议在出口退税到账后预留一定比例的退运准备金,或与金融机构协商短期融资安排
- 食品类退运无免税通道:食品被明确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经营食品出口的跨境电商企业,应优先考虑在海外仓本地处理退货(翻新、转售或销毁),避免产生退运关税成本。如确需退运回国,须按一般贸易进口照章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 "假退运、真内销"走私风险:海关已部署大数据监控系统,对退运比例异常、退运商品流向可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虚构出口订单后以退运名义回流货物境内销售,属于走私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企业信用等级将降为失信企业
- 单据链不完整导致免税资格丧失:退运免税申请须提交完整的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平台退货记录等材料链。出口申报时数据不规范(如笼统合并申报、未细化规格型号),退运时系统可能无法精准匹配出口记录,导致转入人工查验甚至免税资格丧失。建议出口环节即规范申报,细化到具体规格型号
- 忽视综保区退运与综保区翻新复出口的区别:退运免税仅适用于退运进境后不再复运出境或已办理补税手续的情形。若退运至综保区后翻新复出口,须按保税维修或进出境修理物品的规定办理,适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和保证金要求,不可混用免税退运通道
操作建议
- 1建立退运时效台账:逐笔记录报关单号、出口日期、退运截止日期(出口日期+6个月),在截止日期前30天设置预警。对1210项下商品,以"出区离境之日"而非"出口之日"为起算点,确保两套时间维度均不超期。建议将退运时效管理纳入ERP或关务系统,实现自动化提醒
- 2规范出口申报,为退运"预留接口":出口申报时细化商品规格型号、项号、数量、金额,避免笼统合并申报。退运申报时严格对应原始报关单的项号和数量,备注栏注明"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申请免税",确保系统自动比对通过,减少人工查验概率
- 3区分退运场景,提前准备材料:因滞销退运的,准备"自我声明"文件,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承担法律责任;因退货退运的,系统保存跨境电商平台(如亚马逊、TikTok Shop、Temu等)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截图,以及返货协议等。外文凭证建议提前准备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 4已退税商品提前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进入"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完成数据采集和自检后提交。取得证明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免税手续。建议将证明办理纳入退运标准作业流程,避免在海关环节因证明缺失导致延误
- 5测算退运经济账,选择最优路径:将退运国内免税处理与海外仓本地退货处理进行成本对比。退货量小、货值高、翻新后可二次销售的商品,退运国内+综保区翻新可能是更优选择;退货量大、货值低、海外仓有翻新能力的,海外仓本地处理往往更具成本优势。建议针对不同品类和退货规模制定差异化退货策略
- 6关注综保区政策红利,布局退货翻新能力:主动对接当地综合保税区,了解退运商品入区存储、分拣、合包、翻新后复出口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费用标准。有能力的企业可考虑在综保区内设立退货处理中心,将退货从成本中心转化为利润增长点。同时关注海关企业信用等级调整(五级制),积极申请认证企业资质,享受通关便利
- 7保持合规底线,杜绝"假退运":在金税四期与海关大数据联网的背景下,出口数据、平台销售数据、退运数据、资金流水已实现交叉验证。退运比例异常、退运后商品流向不明、境外无真实销售记录等情形均会被系统自动识别。建议企业将退运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确保每一笔退运均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撑
- 8持续跟踪政策动态,把握窗口期:本公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建议企业在政策窗口期内优化退运流程、积累操作经验,同时关注政策到期后的延续或调整动态。此外,建议同时关注海关总署第24号公告(跨关区退货)、综保区改革措施等配套政策,形成政策红利的叠加利用